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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06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完所有案件执行款1200元、执行费50元已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周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