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06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完所有案件执行款1200元、执行费50元已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周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