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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翟某某、张某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某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要首,系集贤信用社主任。被告翟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翟某某、张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以自行和解为由,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2元,其余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