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博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博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445号罪犯杨博,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了(2008)甬仑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其他同案犯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甬刑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受监狱行政表扬,2010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