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一终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赵建民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强,赵建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01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强。委托代理人赵小民,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民。委托代理人赵天民,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志强因与被上诉人赵建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赵志强于2011年9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志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