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党芳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01-2号申请人党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冰,系该公司总经理。党芳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商民初字第256号判决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赔偿党芳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合计54023.16元。本案在执行中对以上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支付申请人党芳。执行费710元党芳自愿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宏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