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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