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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金锐笔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锐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传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法定代表人:张秀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锐笔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被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并已分配完毕,本案无法参与分配,现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91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1年9月18日止,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温州市金锐笔业有限公司741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处理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周建华二O一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代)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