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恢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崔今顺与玄英子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今顺,玄英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崔今顺,女,1948年12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身份证号2224231948********)。被执行人玄英子,女,1949年6月3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延西街园桥居**组(身份证号2224014********)。申请执行人崔金顺与被执行人玄英子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的(2009)延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9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玄英子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法院将依法从被执行人玄英子在银行账户扣划3500元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崔今顺。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崔今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