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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民初字第00667—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孙明伟与范自学、董明伟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伟,范自学,董明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00667—1号原告孙明伟。委托代理人张新中,陕西方略民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文凯,陕西方略民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范自学。被告董明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负责人邢新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伟诉被告范自学、董明伟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范自学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张 维人民陪审员 姬英晖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