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合联达润果汁有限责任公司、雷绪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合联达润果汁有限公司,雷绪文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安太,男,汉族,高中文化,原告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明,男,汉族,大专文化,工人。被告陕西合联达润果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祥献,该公司董事长负责人雷绪文,该公司副董事长被告雷绪文,男,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原告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合联达润果汁有限责任公司、雷绪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安太、王金明,被告公司负责人雷绪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渭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6年12月21日,被告公司负责人雷绪文与原告公司达成转让协议书,原告以765万元购买被告生产场地及其建筑物,协议达成后,原告给被告账户拨款210万元,后来,被告负责人雷绪文严重违约,撕毁合同,将合同标的物违法转让给他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后经与被告负责人核算,被告书面承诺愿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但被告不守诚信,一直未按约定履行,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万元,被告雷绪文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陕西合联达润果汁有限公司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果汁公司转让后,被告负责人并未实际掌控转让款,转让款都被合阳法院冻结偿还北庄村征地款,基金会借款,信用社贷款,现转让款有无剩余我不清楚。如剩余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债务。公司实际就未营业,已吊销多年,再无其他财产。被告雷绪文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我为了偿还公司组建过程中欠下的债务,转让公司场地及建筑物,是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由我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7日,陕西省合阳县供销总公司与香港达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陕西合联达润果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自1998年9月7日至2013年9月6日。公司成立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实际营业使用。2006年,投资方陕西省合阳县供销总司法定代表人(祓告副董事长)雷绪文为了偿还公司成立过程中借下的债务,12月21日,与原告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将被告的生产场地及建筑物以765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交纳了15万元合同款,后因被告占用北庄村的土地补偿费问题未妥善解决等原因,被告又将合同标的物转让给德贤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价款1100万元,造成“一女两卖”。后原告以组织资金,设计图纸等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条款,同被告交涉理论,最终,被告承诺同意退还合同款1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36万元,此后被告给付原告31万元现金,下剩20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负责人因种种原因推托未付。2012年8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剩20万元赔偿款,并由合同经手人雷绪文承担连带责任。经调解无效。又查,被告公司已被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但未注销。被告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雷绪文,2002年8月20日变更为邓祥献,后再未发生变动。被告公司的印章一直由雷绪文掌管。本院认为,雷绪文作为被告公司的副董事长,同原告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转让合同能够代表公司的意志,且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无故终止与原告达成的合同,同他人另行达成转让协议,对原告明显造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尤违约商榷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因合同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雷绪文在整个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中,是代表被告公词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雷绪文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合联达润果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雷绪文承担连带赔偿贡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陕西合联达润果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红丽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人民陪审员 曹稳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武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