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邹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宋瑞申与孔令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瑞申,孔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宋瑞申被执行人孔令军申请执行人宋瑞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邹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孔令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义务人,但被执行人空令军至今未履行(或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令军在信用社银行存款账户,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