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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王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