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王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