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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占成杰、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占成杰,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662号原告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祥汽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国际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刘治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卢晓天,六安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成杰,男,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物流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梅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庆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王跃华,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朱友刚,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查巧珍,公司员工。原告鑫祥汽运公司诉被告占成杰、安顺物流公司、平安财险安庆支公司、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1年6月5日,被告占成杰驾驶皖H×××××号、皖H×××××半挂重型半挂货车,沿舒六路行驶至X005线36KM+600M时,追尾碰撞由陶冶驾驶的皖N×××××号货车,造成原告车辆和车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二大队认定,占成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占成杰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安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经评估原告的车损为23675元,货物损失为9040元。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损失4291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五组证据:1.六安市交警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六安市某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六安市某某认证中心评估报告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机动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4.车辆维修发票、施救费发票、转运费发票、施救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及赔偿对方车上货物损失发票5.被告保险单复印件。被告占成杰、安顺物流公司辩称,在第三、第四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且投保了不计免赔,原告所有的合法损失都应该由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被告平安财险安庆支公司、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辩称,要求对原告的车损进行重新评估;停车费、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5日5时40分,被告占成杰驾驶皖H×××××号、皖H×××××挂重型半挂货车,沿舒六路行驶至X005线36KM+600M时,与陶冶驾驶的皖N×××××号货车尾随相撞,致占成杰受伤,两车损坏,皖N×××××号货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第X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占成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陶冶无责任。2011年6月8日,六安市某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六安市交警支队二大队的委托对原告所有的皖N×××××号货车,作出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确定皖N×××××号货车损失为23675元,六安市某某认证中心接受六安市交警支队二大队的委托对原告所有的皖N×××××号货车车载货物,作出六价车物估字(2011)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确定皖N×××××号货车物品损失为9040元。为此原告支付皖N×××××号货车定损费1600元、支付物损鉴定费600元。2011年6月9日,原告支付六安市永泰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有限公司皖N×××××号货车停车费200元、2011年6月13日,原告支付该公司皖N×××××号货车施救费400元。2011年6月10日,原告支付玉米转运费1400元。原告支付一祥饲料加工厂玉米赔偿86400元、绳子款400元,支付轮胎款5800元、配件款7863.25元和7521.37元。2011年6月29日,被告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申请对皖N×××××号货车的车损进行重新评估,2011年8月26日,六安市某某认证中心接受本院的委托对原告所有的皖N×××××号货车车损,作出六价车物估字(2011)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确定皖N×××××号货车车辆损失为20700元。另查明,被告占成杰驾驶皖H×××××号、皖H×××××挂重型半挂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安顺物流公司,该车辆以安顺物流公司为被保险人在平安财险安庆支公司投保了主、挂车交强险,在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4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13日二十四时止,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再查明,陶冶驾驶的皖N×××××号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鑫祥汽运公司。2010年3月14日鑫祥汽运公司取得该车运输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占成杰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致原告车辆及货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与车辆登记所有人安顺物流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占成杰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应对第三者的损害结果予以直接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采信由本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车上货物损失有评估报告和收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施救费、转运费、停车费、定损费、鉴定费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确实产生的损失,有正式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但未提供任证据证实其停运时间,要求给付停运损失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车辆损失20700元、车上货物损失9040元、施救费400元、转运费1400元、停车费200元、合计31740元,此款由平安财险安庆支公司在主、挂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4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27740元,由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替代赔偿,车损定损费1600元、货损鉴定费600元,合计2200元,由事故侵权人占成杰、安顺物流公司连带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主、挂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等4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等27740元。被告占成杰、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占成杰、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定损等鉴定费2200元。五、驳回原告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球拍路分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880元,由被告占成杰、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丙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