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利维与陈志泗、陈华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利维;陈志泗;陈华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徐利维,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卢利华,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泗,男,194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陈华珍,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维诉被告陈志泗、陈华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利维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徐利维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