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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利维与陈志泗、陈华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利维;陈志泗;陈华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徐利维,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卢利华,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泗,男,194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陈华珍,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维诉被告陈志泗、陈华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利维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徐利维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