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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毅与聂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毅;聂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795号原告刘毅。被告聂庆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诉聂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罗成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