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牛民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毅与聂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毅;聂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795号原告刘毅。被告聂庆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诉聂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罗成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