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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孙保全与谢伟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全,谢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孙保全被执行人谢伟才本院在执行孙保全诉谢伟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伟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志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