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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杰与被告姜玉华、苗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杰,姜玉华,苗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855号原告:张立杰,女。被告:姜玉华,女。被告:苗殿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杰与被告姜玉华、苗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杰于2011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姜玉华、苗殿海偿还欠款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经原告方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事实无法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杰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050元,退还给原告张立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公望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