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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69号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的深罗劳仲案(2011)122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称,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劳案(2011)1229号裁决书裁决(下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予撤销。一、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的工资1200元及该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将申请人管理区域内的东西(其中促销台两个,电饭煲一个,工作服两件)弄丢,给申请人造成不止1200元的损失,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的规定酌情让被申请人赔偿损失1200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双方互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因此,申请人将被申请人1200元的工资抵销被申请人丢失东西所造成的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的工资1200元及该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申请人,申请人不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据此要求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这同样与事实不符。不可否认,双方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过错。2010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入职后,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迟、拖延,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是不用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三、申请人不能为被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的过错是在被申请人,申请人没有过错,不负任何责任。被申请人入职后,申请人就要为被申请人交纳社保,但被申请人却不配合提供其社保卡号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无法为其交纳社保。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其管理的区域丢东西为由克扣了被申请人2011年1月的工资,但在仲裁阶段,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被申请人,这与事实不符,根据法律规定,如被申请人不予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被申请人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申请人明知该规定,却故意不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能有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被申请人,故仲裁阶段支持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因被申请人不配合提供其社保号给申请人,这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都借故不予购买。本院经审查认为:1、对于克扣工资的问题。根据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员工的工资,非经法定理由不得克扣员工的工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将申请人管理区域内的东西弄丢,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的规定酌情让被申请人赔偿损失1200元,并从被申请人的工资中予以扣除。但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损失是因为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直接造成的,应当依法由被申请人负担,其主张不符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扣减费用的法定事项,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申请人主张曾经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迟、拖延,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但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通知和告知的义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属于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交纳社会保险的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入职后,申请人就要为被申请人交纳社保,但被申请人却不配合提供其社保卡号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无法为其交纳社保。但申请人并未提供已履行了通知和告知的义务,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配合提供其社保卡号给申请人的事实。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4、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仲裁委裁决的依据即工作证是被申请人伪造的,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巍(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