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岑国华与慈溪市逍林镇樟新汽修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国华,慈溪市逍林镇樟新汽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岑国华,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逍林镇樟新汽修厂,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永福庵。经营者:周孟科,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慈劳仲案字[2009]第551号岑国华等与慈溪市逍林镇樟新汽修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逍林镇樟新汽修厂已关门歇业,其经营者周孟科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慈溪市逍林镇樟新汽修厂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岑国华5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岑国华发出限期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但岑国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1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