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11号原告常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以“王某甲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