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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金诺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惠州惠新城洗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诺数码(深圳)有限公司;黄某某;惠州惠新城洗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87号原告金诺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2203。法定代表人车晓非。诉讼代理人王春南,该公司职员。诉讼代理人陈泽森,该公司职员。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惠州惠新城洗涤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桥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琼耀。诉讼代理人廖志忠,惠州惠新城洗涤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石湖苑一栋。负责人陈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诺数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惠州惠新城洗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惠州惠新城洗涤有限公司已赔偿了原告的财产损失为由,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解决了本案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诺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缴纳25元,由金诺数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志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