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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知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株洲××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株洲××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知初字第300-1号申请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申请人:株洲××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区××前路步行街东××号。法定代表人:姜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某某与被申请人株洲××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某某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海诚××涉嫌侵犯申请人董某某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63012××××.4,名称为“型材(中封边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铝型材产品(位于被申请人海诚××开发的海韵天城楼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某某要求对被申请人海诚××涉嫌侵犯其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63012××××.4,名称为“型材(中封边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铝型材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株洲××诚置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申请人董某某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63012××××.4,名称为“型材(中封边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铝型材产品若干(位于被申请人株洲××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海韵天城楼盘),并对其拍照或拍摄。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李爱琴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