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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20)谢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跃明,柏祖飞,柏祖安,柏跃荣,柏跃宏,张广银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柏跃明,男,1943年6月生,汉族,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李一矿退休工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二十店村西队,身份证号:340404194306250410。原告:柏祖飞,女,1974年4月生,汉族,本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二十店村西队,身份证号:340404197404241423。原告:柏祖安,男,1976年5月生,汉族,本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二十店村西队97号,身份证号:340404197405281413。委托代理人:孙巷,男,1980年7月生,汉族,六安市霍邱县人,淮南市园艺场法律顾问,住淮南市谢家集区统建楼1单元7号,身份证号:342423198007207278。原告:柏跃荣,女,75岁,汉族,无业,住山东矿务局兖矿集团南工房小区46楼2单元202室。被告:柏跃宏,男,1951年7月生,汉族,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九十六处退休工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二十店村西队,身份证号:340404195107072815。被告:张广银,女,1953年11月生,汉族,本市人,退休教师,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二十店村西队,身份证号:340404195311061424。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跃荣与被告柏跃宏、张广银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柏跃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跃明、柏祖飞、柏祖安负担。审判长 顾 旭审判员 宋成凤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