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杨怀艳、中山市康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艳,中山市康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489号申请人杨怀艳,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申请人中山市康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XX镇XX村XX大街X号X栋X楼。法定代表人黄波。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怀艳、中山市康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某、中山市三乡镇吉鑫美居洁具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于2011年9月16日经三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杨怀艳于2011年8月29日向中山市三乡镇吉鑫美居洁具经营部申请辞职,双方于2011年9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二、中山市康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怀艳在职期间工资2156元。三、中山市康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以上条款办理后,与杨怀艳解除劳动关系关系,杨怀艳不能就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再向中山市康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讨,并放弃申请仲裁及诉讼的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