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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开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马保军与张峰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军,张峰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开民初字第500号原告马保军,农民。被告张峰青。委托代理人张宜民,江苏省沛县新城区宜民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忠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晓陆,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军与被告张峰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保军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保军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