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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00828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爱民,牛迎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28号原告:凌爱民,女,1967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淮南市东华置业有限公司望峰岗项目部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社三村39号楼4单元7号,身份证号:34040419670713062X。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迎春,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淮南市人,系淮南矿业集团退休工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040419670204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爱民与被告牛迎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爱民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爱民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凌爱民负担。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