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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张家川县水暖公司其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张家川县水暖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皋兰路123号统办二号楼。负责人白静被执行人张家川县水暖公司,住所地张家川县中城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键,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申请被执行人张家川县水暖公司其他合同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家川县水暖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亚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