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钱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钱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1年9月16日以希望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