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钱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钱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1年9月16日以希望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