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洲诉被告王海平、王桂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洲,王海平,王桂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建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徐洲。委托代理人:陈华,男,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被告:王海平。被告:王桂凤(系被告王海平之妻)。原告徐洲诉被告王海平、王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松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洲的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王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桂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洲诉称:2010年10月23日,被告王海平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原告经多次追要遭被告拒绝。被告王桂凤与被告王海平系夫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海平辩称:我家里要装潢急需用钱向原告借1万元,原告要我以户口簿作抵押,成交后原告只给我5000元,叫我打50000元条子。如果没有超过时间还10000元,如果超过时间还50000元。2010年10月打了5万元条子,现在时间还不到一年。我是下岗工人,没有钱。如果调解只能按10000元还。如果我有钱,50000元照还。被告王桂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被告王海平因家用需资金向原告徐洲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后原告经追索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王海平与被告王桂凤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徐洲与被告王海平借贷关系有原告徐洲提交的书面借条证明,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海平与被告王桂凤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王海平在庭审中称实际借款5000元,没有借50000元,按原告的要求打了一张50000元借条,其辩称的理由无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桂凤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磁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平、王桂凤共同偿还原告徐洲借款5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给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海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