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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吕鉴斌与方岳能、慈溪市宝琦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鉴斌,方岳能,慈溪市宝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吕鉴斌,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代理人:仇港玲,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岳能,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宝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法定代表人:潘春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鉴斌诉被告方岳能、慈溪市宝琦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鉴斌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鉴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鉴斌撤诉。本案受理费6092元,减半收取计3046元,由吕鉴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