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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元与邵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元;邵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175号原告:张元。被告:邵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诉被告邵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元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