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元与邵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元;邵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175号原告:张元。被告:邵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诉被告邵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元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