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熊健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