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三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145号原告朱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3月2日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另查被告牛某系1972年8月15日生。被告牛某1994年2月1日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被告牛某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被告牛某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在本案诉讼前及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亦未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之间的人身关系属同居关系。若变更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则不符合有配偶若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在本案诉讼中,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状况,当事人可在提供相关证据后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内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第三十二条三款(一)项、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牛某离婚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