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再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昌翠、王杰与李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昌翠,王杰,李金凤,安徽省原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再字第00013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原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李昌翠,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安徽省无为县。申诉人王杰,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陈同平,安徽省无为县襄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李金凤,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无为县。申诉人李昌翠、王杰与被申诉人李金凤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昌翠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经原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审理向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巢民抗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案由本院再审。本案在再审时,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诉人并已履行协议内容,现申诉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马家森审判员 :龚亚辉审判员 : 汪 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