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杜伯云与徐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伯云,徐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33号原告:杜伯云,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郭洪耿,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孟军,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伯云诉被告徐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伯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