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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丙新诉寇耀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刘丙新,男。委托代理人肖承喜,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寇耀民,男。委托代理人寇正生,男。委托代理人耿美玲,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丙新诉被告寇耀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丙新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新撤回起诉。诉讼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刘丙新承担。审判长  段建纲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毅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