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滕州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滕州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王卫国,组长。被告:滕州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滕州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审 判 员 王春玲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