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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刑执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陈力凯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力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2135号罪犯陈力凯,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津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力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4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1年9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力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