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宝荣、张玉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潘宝荣;张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215号原告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程衣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宝荣,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宝鸡市人,住某某。被告张玉霞,女。本院于201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宝荣、张玉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870元,由原告陕西兄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减半负担935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月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