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克东诉被告张玉、郑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克东;张玉;郑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张克东,男。被告张玉,男。被告郑国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东诉被告张玉、郑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克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克东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