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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博圆塑胶有限公司与宁波兆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博圆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兆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67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博圆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2902-5)。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华东物资城D35。法定代表人:张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玲,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兆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20575-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建村。法定代表人:赵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阿陆,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区博圆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兆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东区博圆塑胶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兆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东区博圆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兆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区博圆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兆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区博圆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