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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素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素杰,张子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素杰,男委托代理人:师博,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颖,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法,男上诉人郭素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2010)南民一初字第0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第02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7元,由本院退还给郭素杰。审 判 长  魏 晋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代理审判员  孟乐群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