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功与河南省中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功,河南省中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魏功,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中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魏功与河南省中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担保人卢金柱以其财产为被执行人担保,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卢金柱提供担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红 杰执行员 ���振立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商 丹 丹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金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白广民,男,汉族,1951年11月21日出生,住开封市通许县城关镇下洼村。被执行人河南省中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白广民与河南省中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担保人河南省嘉兴置业有限公司以其财产为被执行人担保,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河南省嘉兴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执行员郝振立执行员高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商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