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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秀珠与金杨荣、金豪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秀珠;金杨荣;金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张秀珠。被告金杨荣。被告金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忠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慧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珠与被告金杨荣、金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珠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秀珠负担。审判员  戴亦蕾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