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商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涛与周家淼、金黄根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周家淼;张涛;金黄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家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委托代理人:谢慧琴、唐建刚。原审被告:金黄根。上诉人周家淼与被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金黄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1年9月16日,上诉人周家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家淼撤回上诉之申请,未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家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周家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审 判 员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王刚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