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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涛与周家淼、金黄根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周家淼;张涛;金黄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家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委托代理人:谢慧琴、唐建刚。原审被告:金黄根。上诉人周家淼与被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金黄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1年9月16日,上诉人周家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家淼撤回上诉之申请,未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家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周家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审 判 员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王刚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