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金妙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金妙荣;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45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妙荣。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1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方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妙荣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被告人金妙荣及其辩护人方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被告人金妙荣化名金正俊,谎称其系浙江省设计院设计师、剑桥大学毕业生,开始与被害人张丹某往。2011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金妙荣谎称能代为购买机动车驾驶证,在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骗得张某人民币5500元。2011年3月25日至4月20日期间,被告人金妙荣谎称自己钱包、信用卡、现金、身份证等丢失,以借钱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3500元,并借用张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02)多次透支消费合计人民币22068.54元。案发后,被告人金妙荣向被害人张某退还赃款4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妙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发生情况报告表、抓获经过、借条、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招商银行信用卡电子帐单、收条、自供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妙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妙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予以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金妙荣自愿认罪且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0)杭萧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金妙荣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金妙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郑志俊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