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广球与谢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陈广球,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350。被告谢培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621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球诉被告谢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广球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培辉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9元,减半收取5729.530元,由原告陈广球负担。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康 冰人民陪审员 唐玉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