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齐法执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锋与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锋;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79号原告:朱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原告朱锋与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朱锋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的车间一处。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祝阿镇西小杨村的钢构车间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加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