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东大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江锻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东大电炉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市长江锻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254号原告西安东大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号中和巷23-2号。法定代表人靖雪毅,经理。委托代理人柴玉成,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园园,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江锻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吕家堡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刘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东大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江锻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东大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东大电炉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长江锻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东大电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8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