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琳诉汪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汪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16号原告陈琳。委托代理人于洪跃,女,系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峰。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7日生一子取名汪楒栋。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7月20日原告诉至我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汪楒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汪楒栋18周岁;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同意协商处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琳与被告汪峰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汪楒栋由原告抚养,被告汪峰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元(从2011年9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四、双方债务各自承担。五、其它双方无争议。诉讼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陈琳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魏 斌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